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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旅游法:景区门票提价当提前6个月公布

作者:ujintan.cn 来源:游金坛旅游联盟网 | 发布时间:2013-05-04 23:49 | 点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金坛旅游,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导致游客滞留要赔偿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付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提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此外,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据新华社
  
  声音
  
  发改委回应凤凰涨价:
  
  景观归全民不该因钱划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2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凤凰古城涨价时表示,自然文化、珍贵遗产,一个是大自然的杰作,一个是祖先的遗作,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都应该享受的,不应该以有钱没钱来划线,希望大家都能领略、都能感受这种杰作,将来一定会逐步地降价或者低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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