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修正草案)》25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一处修改内容备受关注:“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上调的,从新价格批准执行之日起延迟六个月执行;价格下调的,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另外,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大趋势,该修正草案对于网上销售旅游产品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体系建设,金坛旅游,建立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保障旅游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依法开展旅游网络咨询、营销、预订和支付等服务。”
同样作为增加内容,草案对导游行为增加了相应的规范和处罚条款:如果在旅游途中强行滞留或者弃置旅游团队、旅游者,殴打、谩骂等方式伤害、侮辱旅游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姓可上网提建议
针对《辽宁省旅游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3年4月2日前登录“辽宁法制网”或信函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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