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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4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关注旅游法
今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要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如果要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涨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背景
旅游法草案动议30年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直至2009年年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下,旅游法起草组成立,这才真正启动了立法进程。去年8月底,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昨天,金坛旅行社 ,草案进入第三次审议。草案对于民众关心的旅游安全、零负团费、景区票价、强迫购物、导游执业许可、旅游者维权困难等,均有相应规范。
关键词·景区涨价
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变相涨价
修改缘由: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因此,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旅游法草案三审稿中,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程序。
草案变化:
草案三审稿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此外,还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关键词:零负团费
旅行社不得安排购物获取回扣
修改缘由:
“零负团费”问题是一审、二审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产生“零负团费”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
草案变化:
对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草案三审稿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关键词:游客权益保护
游客数量超载 景区应提前公告
修改缘由:
为体现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立法宗旨,草案二审稿对旅游者的知情权、人身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做了专门的规定。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
草案变化:
草案三审稿中,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增加规定: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
此外,为便于旅游者索赔,三审稿中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旅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旅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