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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或将实行低票价制

作者:ujintan.cn 来源:游金坛旅游联盟网 | 发布时间:2013-05-01 00:10 | 点击:


CFP供图晚报 王珝 报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这意味着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旅游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解读。记者注意到,这部法律对于当下最受关注的“零负团费”、景区门票随意涨价等问题都做出详细规定。景点门票涨价提前六月公布 门票不能成牟利工具    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近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而在新颁布的《旅游法》中也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有业内人士认为,这项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门票定价的“游戏规则”将发生转变,今后诸如凤凰古城这样的“闹剧”将不太可能重演。    根据《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此外,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很多从业者都知道,多年前凤凰古城曾寻找过多种开发渠道,最终还是找开发商进行投资,门票当然是其利益的大头。如果现在政府把定价权重新拿在手上,结果自然会不一样。”沪上一名旅游业资深业者表示,目前国内的大多数景区景点仍依托自然山水风光,所以都能算得上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理论上都应该“一刀切”纳入《旅游法》管辖。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回应凤凰古城涨价时也表示,自然文化、珍贵遗产,一个是大自然的杰作,一个是祖先的遗作,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都可以享受的。门票不能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对于景区涨价问题,发改委一直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将深入研究旅游法的贯彻落实,以控制门票过快增长,将来景区一定会逐步降价或实行低票价制。“五一”期间1200余个景区门票价格优惠    国家发改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景区票价三年的调整期,本是抑制票价过快增长,实际上却造成景区票价三年必涨的怪圈。对此,王威说:“现在已经到了三年不得涨价的第二年开放期,现在纷纷涨价,而且涨的幅度也比较大。从目前来看,我们还是要在贯彻落实旅游法的时候继续深入研究。比如有些地方做得非常好,降低门票或者不涨价或者取消门票,总的效益不见得差。这方面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    就在昨天,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全国1200余个景区门票价格将实行优惠。其中,5A级景区60个,4A级景区约350个,3A级及以下景区约800个,景区门票价格平均优惠幅度约20%。记者注意到,即将到来的“五一”小长假,全国数百个景区纷纷打起了“降价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湖北、江西、江苏等11个省市目前宣布在“五一”假期或假期前后下调门票价格,目前已确定降价的景区多达400余个,其中不乏5A级景区,票价下调比例平均在20%。    记者查询发现,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调价信息为例,“五一”小长假期间,江苏省内19个景区降价,降价空间在20元—50元,下调比例的确要达到平均两成。其中包括国家5A级景区无锡灵山大佛景区、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扬州瘦西湖景区等,3个景区的价格分别由210元、220元 (联票)、150元,下降为“五一”价的170元、170元和120元。此外,湖北黄鹤楼、武当山,江西庐山、龙虎山,安徽黄山,陕西省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等国内著名景区都纷纷下调了“五一”票价;国内旅游热门目的地云南更是全省景点“普降”,全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在原价基础上降低20%。零负团费不得安排任何形式另行付费项目    “零负团费”是旅游业另一顽疾。在新颁布的《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多年来,消费者在旅游时已养成能便宜就便宜的习惯,因此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也完全没有用应有的价值进行销售,这当中的关键问题就是信息不透明。”大通之旅副总经理何一伟告诉记者,他曾向市消保委提议,希望能够建议一种机制或平台,让游客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能清楚知道这次旅游到底 “值多少钱。    当然,在《旅游法》的执行过程中,不少业者仍存在一些担忧,比如那些不规范的“黑社”、黄牛是否也能被“一网打尽”,行业重新洗牌后是否会产生垄断经营等新的问题。“关键在于执行力度的问题,相信法律颁布后还会出台进一步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多名业内人士表示。导游回扣不得诱导强迫消费、索取小费    针对导游在带团时,一方面通过向购物店收取回扣,串通欺骗旅游者购物等暗箱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导游的薪酬和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矛盾,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昨天明确表示,导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通过损害旅游者权益而获取自身利益。 《旅游法》多处对导游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其必须且只能按照旅行社的委托,严格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并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可现实情况是,导游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为此,《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突发事件游客退费可协商解决或法院裁判    近年来,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比较大,旅游交通、卫生等安全事故频发,《旅游法》要求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放在首位,采取了综合的治理、保障措施。明确了政府、经营者、社会组织和旅游者各自的安全保障责任,以事前的预防为主,同时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救援处置并重。    另外,针对当发生地震、疫情等灾害,旅游者要求退团时,经常会因退还费用的多少产生纠纷的情况,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来说,大家都没有责任,让谁独自承担损失都不尽合理。本法在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了合理分担的原则。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金坛旅行社 ,也可通过调解、法院裁判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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