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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规范

作者:ujintan.cn 来源:游金坛旅游联盟网 | 发布时间:2013-04-30 23:35 | 点击: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旅游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新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加大“零负团费”治理力度。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加以防范。
  为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旅游法草案中增加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原则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旅游者可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根据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新旅游法草案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
  为了便于旅游者索赔,新草案明确规定了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新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合同。新增规定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旅游者可以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草案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增加规定:旅游者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景区门票价格的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在旅游法草案审议中常委委员们讨论最多的一个方面。新旅游法草案对于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严格控制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景区门票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应当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禁止导游“买团”和垫付团费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旅游法草案的规定加大了治理“零负团费”问题的力度。
  “零负团费”问题在一审、二审中就是常委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产生“零负团费”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建议应在二审稿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此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有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规范导游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旅游法草案根据常委委员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同时加大惩戒力度。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导游和领队是旅游行程安排的具体执行者,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其行为规范,并对严重违法实施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旅游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立法处理环境和旅游的矛盾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环境保护和文物安全如何与旅游事业协调发展在三次审议中一直都是常委委员们讨论时涉及最多的方面之一。新的旅游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草案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源保护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新草案还针对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作出相关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同时草案还增加了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以及扶持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的规定。
  新草案还针对常委委员提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应根据促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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